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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本报29日讯(见习记者李成茁)29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据悉,这是全国首个省级层面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法规性决定。《决定》中明确,要严格把握逮捕强制措施适用条件,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案件事实、证据、社会危险性未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般不应作出逮捕决定;就起诉必要性审查方面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或者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小,或者提起公诉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明显违背人民群众公平正义期待,无起诉必要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调查评估,作为逮捕、起诉、羁押的参考。对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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