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乘坐地铁时,可能会发现这样的情形:乘客躺卧在车厢座椅上、有的乘客将宠物狗带入车厢……为了让市民文明乘车,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有关工作,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哈尔滨市住建局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意见。即日起-6月20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哈尔滨市住建局,邮箱:cjc2009626@163.com。联系电话:87383170。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
轨道交通开工前向社会公布疏解方案
《征求意见》提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市公安交通部门应当组织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制定交通疏解方案、交通堵塞应急处置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带来的影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疏解方案应当在实施前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初期运营期满一年并且通过正式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可开展正式运营。在不载客试运行期间,政府相关部门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在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范围,应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分阶段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作为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的必要条件。
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办法》(征求意见)指出,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申诉,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乘坐轨道交通 16种行为明令禁止
《征求意见》指出,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非准入区域;
(三)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门闸、安全门等设施;
(四)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列车,使用无线、智能设备,干扰地铁设备正常功能;
(五)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进站、乘车;
(六)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进站、乘车;
(七)携带超大、超重影响他人乘车的物品进站、乘车;
(八)携带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或者猫、狗等宠物,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九)在车站、车厢内发放广告或者销售物品;
(十)在车站、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
(十一)在车站内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摆摊设点;
(十二)在车站、车厢内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
(十三)在车站、车厢内乱喷涂、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
(十四)在车站、车厢、通道等乞讨、捡拾垃圾、卖艺、躺卧、打闹嬉戏,擅自弹奏乐器、播放音乐、散发宣传品;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十六)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秩序、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禁止携带犬只、活禽等动物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重量、体积等超过城市轨道交通文明乘车规则规定的物品;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市民不准危害轨道设施设备
《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
(三)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四)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
(五)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
(六)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
(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其他行为。
客流激增影响安全运营 可限流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响安全运营时,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客流情况牵头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运营单位配合疏导工作。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文/摄 记者 仲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