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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振兴发展民营经济45条”解读之四
    以法治好环境聚人聚财

    □本报记者 董盈

    习近平总书记说:“法治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民营经济发展注入法治信心,是《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振兴发展民营经济的若干意见》(简称“振兴发展民营经济45条”)的第四方面关注的问题。省工信厅中小企业局局长崔玉冬在解读这方面内容时说,这就是为了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尽力减少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和干扰,让民营企业心无旁骛抓发展。

    第四方面共七条:健全便利高效打击违法犯罪立案侦查体系;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依法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积极做好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工作;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总结起来就是三大类内容:强化科学立法,研究制定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围绕平等准入、融资服务、权益保护等方面,解决制约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顽症痼疾,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保护救济,违法犯罪活动受到制裁惩罚。强化法律服务,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作用,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健全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

    崔玉冬说,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主要涉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意见》回答了如何打击涉企犯罪及侵害民企合法权益案件立案、如何方便企业便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胜诉了执行不了怎么办等民营企业关注的问题。尤其在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的立案、推行诉讼便利保障民营企业诉权等方面,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第32条和第33条表述得较为详细,提出准确把握民营经济主体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适用,最大限度降低强制措施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同时,第四方面还提到,我省还将围绕平等准入、保障措施、融资服务、权益保护、行政行为规范等方面,聚焦解决影响和制约我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所面临的顽瘴痼疾,研究制定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用立法方式规范政府及政府部门行为,维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对于民营企业来说,这些都是渴盼的利好,更是吸引广大民营企业来投资兴业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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