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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萝卜章”伎俩缘何屡得手

    原题:8年骗取7家银行5亿贷款

    “萝卜章”伎俩缘何屡得手

    制图答笛

    法治周末记者吴昊

    又有人因用“萝卜章”骗银行贷款被判刑。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金昊煤业”)、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经贸”)等二十余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季某,自2011年以来,指使其实际控制的山东裕林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林科技”)结算科员工伪造印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审计报告等资料,多次骗取7家银行的5.17亿元贷款,用于购买房产、归还贷款本息和发放工资等支出。

    法院以季某犯骗取贷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与其之前因行贿罪被判处的1年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财物,经依法处置后按比例退赔各被害单位。

    同一家银行多次被“萝卜章”骗贷

    “相对备案的正规印章而言,‘萝卜章’属于私刻的印章,而私刻行为通常都要到后果发生后才会被发现。”上海申宜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龙国说。

    判决书显示,季某实际控制了二十多家公司,指使其中的裕林科技结算科经理曹某、结算科员工颜某、吴某等7人,伪造贷款相关材料,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齐商银行济宁分行、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建设银行济宁分行、农业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济宁农商行7家银行共贷款51742.9168万元。而且,有的银行被季某旗下不同的公司骗贷多次。

    而季某等人之所以能多次顺利骗到贷款,离不开他指使曹某等人伪造的公章。判决书显示,季某等人通过“萝卜章”,伪造了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才多次骗取了银行的信任。其中,不乏某些银行被“萝卜章”制造的虚假贷款资料连续骗贷多次。

    2015年至2019年间,季某等人通过“萝卜章”,伪造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审计报告等贷款资料,分别以济宁顺天经贸公司、济宁世代农资公司、济宁昌来国际贸易公司和济宁泰和医疗器械公司的名义,从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骗取贷款;根据判决书附表,被告人被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经依法处置后,应退赔该行4441.8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颜某、吴某以济宁泰和医疗器械公司的名义向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贷款时,还提供了虚假担保。众所周知,公司担保也离不开印章。

    被以不同公司名义骗取贷款的银行,并非只有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宁分行一家。齐商银行济宁高新区支行也被季某等人以济宁兴悦商贸公司和久诚商贸公司的名义,多次骗取贷款。截至案发,济宁兴悦商贸公司尚欠该行贷款本金3000万元;济宁久诚商贸公司从该行骗取的6笔贷款,有5笔已结清,尚欠3000万元。

    在这起“萝卜章”骗贷案的所有受害银行中,齐商银行被骗的贷款也是最多的,根据该案判决书,被告人与其他共同参与人需退赔齐商银行两家分行共计1.887亿元。

    而恒丰银行济宁分行是被骗贷款数额最高的分行,被告人与其他共同参与人需退赔该分行近1.5亿元。

    被他人私刻的“萝卜章”

    “私刻印章的情形有多种,有的是本单位在备案印章之外,主动刻制未经备案,有的是本单位管理人员或员工私刻印章,还有的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私刻本单位印章。”王龙国说。

    据北京的刘俊(化名)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当他还是他工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时,就曾有过被人私刻“萝卜章”的遭遇。

    刘俊在北京某集团工作,早年该集团曾收购过一家公司,刘俊曾担任过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收购这家公司后,多年来该集团的业务范围一直在北京及周边地区。可是某一天,税务机关发现,刘俊曾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这家公司突然在南方某省出现一笔资金往来。尽管公司从没在该省开展过业务,但却要承担这笔“业务”产生的税费,该集团也只能吃了这个哑巴亏。

    此事让刘俊等股东意识到,公司印章可能已被他人私刻,而这还只是“麻烦”的开始。

    此后,当刘俊的公司涉及另一起股权侵害纠纷诉讼时,对方提供的核心证据材料上,盖着至少两个与刘俊公司公章不一致的印章,其中一个肉眼可见差别,而另一个印章经刘俊等股东比对后发现,“萝卜章”上仅有一个字的个别偏旁部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真是细思极恐!”刘俊说,盖“萝卜章”的那些证据材料,一度让其公司在诉讼中非常被动。

    对此,王龙国认为,私刻“萝卜章”的行为,通常都是后果发生时才会发现。一般情况下,企业在业务中对印章只能做表面识别,而无法核实真伪,只有发生后果才会去追查——通过民事诉讼中的鉴定程序,或者通过刑事报案程序来鉴别真伪。

    不同“萝卜章”动机不一

    “私刻印章的原因各不相同。”王龙国分析说,本单位在备案印章外主动刻制未经备案的印章,一般是为了使用方便,但也有的单位意在规避法律——如果使用未经备案的印章产生的法律行为对本方有利,就认可盖章效力;倘若对本方不利,就不认可其效力,以逃避责任。

    不过,本单位管理人员或员工私刻本单位印章,或外单位或个人私刻其他单位印章,通常都是为了违法目的。

    如果主动刻制“萝卜章”是为了将来不认可盖章的效力,属于不诚信行为,会影响交易安全。“目前,针对本单位主动刻制‘萝卜章’的监管较少,为减少企业刻制多套印章的情况,应加强法律宣传,增强企业诚信意识。”王龙国说。

    此外,管理人员、企业员工或第三方私刻单位“萝卜章”属于违法行为,轻则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则违反刑法。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萝卜章”在其他商业环节中也危害甚深。“比如,在招投标过程中,‘萝卜章’很可能会影响招投标程序的正常开展,甚至导致招投标失败,更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诈骗。”王龙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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