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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审议通过
    责任人未分类收集生活垃圾 罚五百到五千

    生活报讯 (记者梁晨) 28日,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哈市实际,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大件可回收物应预约上门收集

    《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可回收物

    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

    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容器)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

    厨余垃圾

    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

    其他垃圾

    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可回收物,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

    收集、运输单位应建管理台账

    《条例》提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根据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式、作业时间等因素,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工具、运输车辆;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至规定场所,不得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收混运;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进行收集、运输作业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所交付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应当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责任人有这些行为将被罚款

    《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的;未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和设施,或者未对分类收集容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未配备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人员的;未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生活垃圾投放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的,或者对投放人拒不改正,未按照规定报告的;未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行为的;未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或者未将需要运输的生活垃圾,分类转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的;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或者未准确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的。

    生活垃圾收集或者运输单位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未定期向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通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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