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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修改和废止四部环保法规

    本报讯(记者吴玉玺)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对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开展专项清理工作。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对《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黑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予以修改,废止《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清理工作全面聚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新要求,对4部省级地方性法规逐条对照核查,全面梳理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不衔接、不配套的内容,依法依规提出清理建议。邀请省人大城环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负责同志参加论证,认真研究条款内容、修改和废止依据,围绕重点难点开展会商,夯实法理基础。落实“开门立法”理念,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吸纳合理建议,健全完善符合龙江实际的配套制度。

    下一步,省生态环境厅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为根本遵循,强化立法统筹,深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法典及地方性法规的知晓度。精准对接国家生态环境领域法律新规定、生态环境治理新形势,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推动建立健全符合龙江省情、彰显地方特色、系统完备协调的地方生态环境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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