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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修订印发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

    本报讯(记者彭溢)为鼓励我省科技型企业持续加大研发(R&D)费用投入,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研发投入、成果转化的主体,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修订,并于4月2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黑龙江省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通知》,研发投入奖补的支持条件为连续两年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且连续两年研发费用投入总额20万元以上;企业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信用中国无违法违规记录。首次填报奖励的支持条件为首次在统计部门履行研发活动填报义务的规上企业,且研发费用投入不低于10万元。

    研发投入奖补采取后补助方式对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进行支持。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和增量部分给予不同比例奖补,奖补比例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该部分省级政策兑现)。其中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航空航天、电子信息、新材料、高端装备、智能农机、医药等重点产业领域企业,奖补资金上浮50%(由省工信厅负责奖补资金上浮部分省级政策兑现),累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联合出资,各占50%。

    首次填报奖励按照企业当年研发投入分段给予定额奖补,奖补金额根据全省企业实际情况及预算规模而定,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省科技厅负责该部分省级政策兑现)。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联合出资,各占50%。

    省科技厅会同省工信厅每年4月份启动政策兑现工作,除省税务局及省统计局提供相关数据延迟等特殊情况外,6月底前完成审核公示及厅党组审议程序,并报省政府审批。

    《通知》同时对奖补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作出明确规定,要求企业对其提交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填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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