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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析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质量提升的路径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制度。当前知识产权侵权呈现专业化、网络化、链条化特点,传统司法保护模式难以应对新情况、新问题。因涉及跨部门协作、检察职能有机整合等,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传统模式难以覆盖全链条监督,需通过赋予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实现“刑事打击、民事追偿、行政监管”的综合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20年起在全国部署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旨在破解传统的监督导致的线索移送、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标准,证据认定衔接,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监督精准度技术等方面仍需改进提高,如何破解制约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高质量发展难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

    构建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来源机制。在刑事检察工作中,要明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证据指引,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联合督办等方式,及时介入重大侵权假冒案件侦查,引导调查取证。另一方面,结合办案向企业、行业协会开展犯罪预警,发布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引导权利人通过检察门户网站等渠道举报犯罪线索,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身份保护,消除企业和个人提供线索的顾虑。

    此外,构建刑事附带民事线索同步审查机制,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时,同步审查被害人是否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对未主张权利的,主动告知其民事救济途径并移送线索。建立行政监管数据互通机制。与知识产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政机关签订协作协议,定期获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裁决书等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比对行政处理结果与司法裁判标准,筛查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线索。聚焦公益诉讼线索重点领域。聚焦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如假冒药品、侵犯地理标志产品等方面,通过消费者投诉、媒体曝光、行政机关移送等渠道收集线索。

    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制度供给。明确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标准。由于知识产权刑民交叉诉讼与普通的诉讼相比具有高度的专门性、技术性的特征,应当建立“以构成要件事实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以辅助和次要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一元论证明标准。同时构建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证据规则,统一证据标准条款。出台行刑衔接办案指引。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上述规定较为笼统,建议出台《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办案指引》从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证据收集和转化规范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增设知识产权公益诉讼法律规定。明确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的核心标准为“公共利益受损害”,对于“公共利益受损”的认定需要检察官发挥自由裁量权,具体考量是否存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利益,是否破坏产业创新生态或者竞争秩序,是否损害公共资源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等情形。

    完善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保障机制。充分利用技术调查官专业人才库。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制定技术取证方案,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解释专业术语、分析技术原理,帮助法官和当事人理解复杂技术问题,就技术争议提供专业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组建了由技术调查官组成的专业人才库,目前已有132人入库。下一步,需要明确技术调查官的法律定位与职能边界,建议出台《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明确选任条件、任期、权利义务、回避制度、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办理案件的流程,避免权力滥用,使其成为检察机关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辅助力量。加强数字赋能法律监督。要深入挖掘检察业务数据资源,实现法律监督线索发现的可视化,提高知识产权法律监督效能。通过开展大数据法律检索、分析,利用数据碰撞发现案件线索,有助于迅速发现案件的异常状况,与调查核实、听证程序等结合,进而精准锁定法律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如周某某系列虚假诉讼监督案中,当地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当地纺织品市场可能存在恶意诉讼现象,遂启动相关调查,并通过类案检索、“AI智审系统”比对、大数据分析,最终认定周某某构成虚假诉讼,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再如,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建立“绵州·吾为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平台,该平台能将收集到的数据自动汇集到后台,通过平台数据挖掘、关键词提取等程序,筛选出异常线索,从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线索来源。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在该平台有专门账号,可以实时接收检察机关推送的线索或者信息,实现数据共享,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大格局,为检察机关和其他机关的案件流转、信息交流提供了高效便捷的通道。

    (作者单位:嘉兴大学文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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