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及时印发了《黑龙江省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精细化管理工作规程》,进一步规范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提高冬春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效益,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平安过节。
一是精准确定救助范围。明确了冬春救助对象为当年遭受自然灾害导致冬春临时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调查统计上报需救助人员信息,并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做好需冬春救助人员的调查、统计、评估,确定救助对象。冬春救助对象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程序进行认定。
二是科学确定补助标准。按照应急管理部对中央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补助标准作出的调整,省级冬春救助补助指导标准确定为每人不低于160元。其中:重点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在每人160元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额度;一般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是每人不低于160元,并要求应通过“一卡通”发放到需救助人员。
三是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明确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和物资,按照标准和程序及时规范发放,确保救助对象全部覆盖到位,严禁资金截留挪用、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严禁以慰问金形式发放。同时,要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财会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下一步,省财政厅将会同省应急管理厅督促各市县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工作规程,指导相关市县及时向社会公布冬春救助政策、款物分配使用、工作措施等有关情况,规范有序发放冬春救助款物,切实增强冬春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救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