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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拟出新规

    本报讯(记者邢汉夫)为切实维护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日前,哈市住建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需参与业主“两个过半”同意。根据征求意见稿,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分摊列支范围、付款方式、验收方式等事项,应急使用的使用方案还需附有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意见。使用方案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应急使用公示期不少于3日)。

    同时,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维修工程竣工后,使用申请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使用方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根据征求意见稿,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由使用申请人报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并出具意见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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