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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相关外商投资企业抓紧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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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付宇)记者从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获悉,《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三法”)同时废止,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统一登记为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对于在《外商投资法》实施前依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不符的,可继续保留5年,最迟在2024年12月31日前调整完毕。截至目前,“5年过渡期”只剩下一年,市场监管部门提醒相关企业抓紧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

    记者了解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须办理企业组织形式变更登记。2020年1月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组织形式变更登记。这类企业因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申请改制为合伙制企业,并按照《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隶属企业变更组织形式后,分支机构也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对于在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最高权力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产生方式、议事表决机制等与《公司法》强制性规定不符,应当将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调整为股东会(股东),由原权力机构做出决议,修订公司章程,将权力机构调整为股东会(股东)之后,再由股东会(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或者董事备案等手续。

    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将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呢?

    记者了解到,按照文件等规定,对于2020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不符,且未依法在2024年12月31日前申请变更登记(备案)的,自2025年1月1日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者备案等事宜,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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