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店标
科学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首要任务,也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科学立法的目标、核心、关键、重点等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指出了方向、明确了要求、提供了遵循。
目标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立法质量是立法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科学立法的目标方向。只有坚持科学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对于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只有高质量立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同时,科学立法也囊括了立法效率问题,即以较少的立法成本获得较大的立法成效,如“包裹立法”“区域协同立法”都是提高立法效率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事实上,立法质量越高,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的成本就越低,立法的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就越高,立法效率也就越大。因此,科学立法也应当以立法效率为目标方向,在立法提质的同时实现立法增效。
关键是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一般而言,立法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立法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二是立法符合法治精神,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三是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立法符合所调整事项的演进发展规律,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法治领域,科学立法所要解决的是立法与客观规律的协调统一问题。目前,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三项基本原则的表述中,科学立法居于首位,原因在于其是新时期立法工作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2014年之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均明确“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立法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2023年修正的《立法法》通过第七、第八、第九条对科学立法进行系统规定。
要义是健全立法体制机制
健全立法体制机制是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提出“完善立法体制”的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
立法体制机制是立项、起草、提案、审议、表决、公布等各个环节的重要依托和工作方式,其科学性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立法成效。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目前,《立法法》已经完成了两次修正,其中党领导立法、人大主导立法、立法评估、设区的市立法权、代表研读讨论、备案审查等关于科学立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规范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和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了重要保障。
重点是加强三大领域立法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科学立法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新时期立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三大领域立法虽各有侧重,但也彼此交叉,如数字经济立法同属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科技伦理立法同属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国家安全立法同属重点领域和涉外领域。
近年来,我国各级立法机关围绕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将加强三大领域立法作为工作重点,在立法提速、提质、提效方面取得了诸多成绩。但现有立法供给离适应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和构建新发展格局还存在一定差距,仍需要准确把握立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继续加强三大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出体现时代主题、满足时代要求、彰显时代精神的良法,积极回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