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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本报讯(记者王晓丹)2017年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对水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确立了一系列新制度新措施,我省在2008年制定的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与上位法不相适应。制定水污染防治条例是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打造“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龙江实践地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我省涉水地方立法体系,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对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月30日,省政府向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黑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说明,并提请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7章72条,主要在以下方面作出规定:在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方面,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上级政府考核下一级政府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明确实行省、市、县、乡、村五级河湖长制。在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方面,规定细化完善水污染防治基本制度,强化水质自动监测,固化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的工作经验。在构建水环境治理体系方面,规定完善工业水污染防治,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细化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在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力度方面,规定保护区的划定、调整程序和规范化建设要求,明确禁止行为。在明确水污染法律责任方面,重点对新增且没有上位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如未按要求处理特定区域污水、违法排放初期雨水、未按规定处理畜禽粪污等违法行为创设了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针对我省大冰雪、大界江、大农业的地域特点,条例(草案)加强了冬季融雪剂污染防治,强化保护乌苏里江、黑龙江等界江中的洄游鱼类,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置行为纳入地方性法规调整范围。总结提炼我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形成的经验做法,明确黑臭水体治理措施,建立长效机制。通过截流、调蓄、治理等措施,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污染防治,降低夏季大量雨污混流水直排对水体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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