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 (见习记者王伟健 记者黄迎峰) 明知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是违法行为,大庆市林甸县一名男子却因嘴馋去捕猎野鸡,结果被判拘役两个月。
家住林甸县的大刚,听闻某耕地附近有不少野鸡,便动了歪心思。“野鸡炖汤味道鲜美,抓两只解解馋。”大刚带着事先准备好的扣网、探照灯,驾驶四轮车来到林甸县某耕地附近,几个小时后,捕猎到四只野鸡。还没等回家饱餐一顿,就被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
经鉴定,大刚捕猎到的四只野鸡,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同时,大刚还有犯罪前科,2021年11月,林甸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告人大刚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大刚违反了法律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悔过,依法判处拘役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