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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表决通过《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
    市场活禽交易将逐步取消

    生活报讯 (记者仲亮) 2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爱国卫生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贸市场合理布局和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建筑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粉尘。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出入口进行硬铺装,对驶出车辆轮胎进行冲洗,不得粘挂泥沙进入城市道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临时设施、铺装施工场地。

    《条例》规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完善供水设施建设,开展水质卫生监测,加强对集中式供水和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医院、宾馆、机场、码头、车站、交通工具等人员集中场所和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粮库、养殖场、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废品收购站、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地下管线(廊)等易招致或者挚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置病媒生物防范和消杀设施。

    《条例》中对违规行为提出了相关罚则,未落实预防控制措施,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由爱卫办对责任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住宅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执行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防控措施、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在传染病疫情防控期间,组织或者个人不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组织或者个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个人不配合依法采取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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