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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城同价”是对公平正义最好诠释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通知,决定在全市法院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1年10月1日(含本日)后的全部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

    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笔者主要审理的一大类案件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因此对这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同城同价”的改革措施格外关注。

    众所周知,随着改革开放及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北上广深以及区域中心城市涌入了大量前来谋生的农业户籍劳动者,同时也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从农村来到城市同子女一起生活。以往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时,如果受害人是农业户口,法院通常按照户籍性质,以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其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数额往往只有城镇居民标准的一半。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未免过于生硬,且显得有些不合情理。

    在人身损害赔偿的各个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金是适用城乡二元结构人身损害赔偿机制的典型代表,即依照受害人户籍和受诉地法院的不同,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进行计算。城乡收入的差距导致死亡赔偿金存在巨大差别。长期以来,很多学界和实务界人士认为,以户籍为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有失偏颇,既不能体现形式公平,也达不到实质公平,统一赔偿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

    近年来,为了推进赔偿标准的统一,我国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都做了不少探索。2019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这让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统一步入了快车道。同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授权并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各地法院也据此相继作出“同案同命”“同城同价”的判决。

    在前期统一试点工作基础上,北京市高院此次推进全域人身损害赔偿“同城同价”的举措,进一步统一了全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试点民事案件类型范围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扩大至全市法院受理的所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取“就高原则”,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由过去的“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分别计算”,调整为“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这一举措毫无疑问具有积极意义,既有利于受害方和侵害方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高效解决争端,减少当事人诉累,也能节约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这使司法审判进一步践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精神,也是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最好诠释。

    公平正义是司法审判的不懈追求。结合切身审判经历,笔者还认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除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之外,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上也还有可完善的空间。当前,各级法院确定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都是以是否构成伤残或死亡为标准。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损伤,后果虽然达不到伤残标准,却仍然对受害人生活或工作有长期影响。

    事实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并非可有可无的选项,不构成伤残不足以否定精神伤害的事实。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对健康的理解应该是既包括身体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因此,希望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标准也能作为与人身损害赔偿并列的赔偿项目予以深入研究并制定更完善的裁判规则。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员额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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