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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人脸识别应用不再任性

    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经营场所滥用人脸识别技术、小区“刷脸”进门等公众关心的问题作出规定。

    人脸信息是人体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可以起到快速准确识别个人主体的作用。近年来,随着人脸识别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城市治安、疫情防控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些商家、物业公司、App运营者等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对人脸信息不当收集、过度滥用的趋势也愈发明显。这些做法不仅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而且对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风险隐患。事实上,因人脸信息泄露导致“被贷款”“被诈骗”的事件已经多有发生,这引发了公众的普遍焦虑和担忧。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规定》明确要求处理人脸信息必须征得消费者单独同意;物业不得简单粗暴地强制业主“刷脸”,应为业主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通过“捆绑式同意”要求用户勾选同意,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这些细致的规定都是对公众关切的及时回应,有助于明晰人脸识别技术运用的法律边界,让人脸识别运用不再肆意任性。

    技术的发展从来就是一把双刃剑,人脸识别技术亦是如此。但拥抱新科技,不应以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代价。必须对新技术应用引发的相关问题,依法作出规范,最大程度保障公众合法利益,避免技术作恶,进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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