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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适当放宽
    未成年可享供养待遇至18岁


    生活报讯 (记者于海霞) 29日上午,哈尔滨市民政局在道里区红星广场开展城乡低保、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这也标志着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正式启动。

    根据日前哈尔滨市民政局转发的《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年9月30日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成为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的责任主体,让百姓的急难愁事“提速办”。目前,哈尔滨市已有8个区县组织开展了权限下放的相关工作,其他区县将加快推进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进程。

    另据了解,哈市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将适当放宽,更多人将纳入供养保障范畴。新修订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重点对认定特困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涉及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完善。

    适度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在原有认定“一、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一级肢体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完善了“无生活来源”认定条件,适度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认定条件。适度调整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覆盖未成年人范围,明确“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此外,修订后的《认定办法》将调查核实和审核确认时限均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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