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中院院长主审“民告官”案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记者李飞
2018-09-19 15:29:25

因房屋质量被业主投诉,建筑商被重罚不服上诉。日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王中明亲自审理该上诉案件,并当庭下达终审判决,驳回建筑商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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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三期业主冯某(化名)发现房屋棚顶出现裂缝,他仔细查看,又发现了几道裂缝,而且裂缝出现在楼板上,最宽的接近1毫米。此后,该小区又有两位业主发现同样问题,于是找到开发商大庆佞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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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和建筑商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业主没能和该公司达成一致意见。让胡路区住建局多次调解,仍然无果。佞金公司委托检测机构鉴定,结论为存在质量问题。2017年8月,让胡路区住建局对中厦集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近49万元。中厦集团不服,起诉至龙凤区法院,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被驳回,又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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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由院长王中明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在认真阅读卷宗基础上,进行了庭前合议,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理由及请求,结合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审理二审行政案件应当对原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原则,确定了庭审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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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经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对案涉鉴定意见能否作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被诉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特别是被上诉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是否存在明显不当等重点问题逐一进行评判,并当庭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