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闯红灯被撞反获刑”是对陋念的警示
  来源:信息时报  作者:房清江
2018-12-03 16:23:46

  行人也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比如,胡某闯红灯过马路,与行驶中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信息时报》记者27日从广东省检察院获悉,日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胡某在审判阶段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赔偿款20万元。

  在行人因闯红灯而被撞的诸多案例中,与事故相关的车主被免责或者只承担低比例责任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行人闯红灯被撞还获刑的事例,却比较鲜见。原因主要在于,行人闯红灯导致他人受害的几率不大,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能成为判例的很少。上述案例即是特殊情形,胡某闯红灯与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乘客死亡,行人违法行为与事故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被追究交通肇事罪,正是基于违法行为的后果而定的。这些都说明,行人参与交通,在规则面前并没有特权,违反法规,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同样需要付出相对应的代价。

  推而论之,如果行人闯红灯,导致相关车辆避让引发事故而产生财产与人身伤害,违法的行人也会受到类似处理,需要承担赔偿乃至刑事责任。行人闯红灯被撞了,反而既被判刑还要赔偿,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法制课,是对交通陋习及观念的警示。

  行人闯红灯之类“中国式过马路”之所以顽固,除了规则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另一方面原因是行人参与交通所导致的事故中,往往是受伤害者,而鲜有像此案一样是制造伤害者。现实中,一方面出于对生命的敬畏与尊重,在交通文明中往往倡导礼让行人的理念;另一方面,在事故处理中,往往也基于行人的“弱者”地位而对其所受伤害予以人道主义处置。这些在无形中让很多人产生“行人有豁免权”的认识误区,导致有些行人自身也产生了错觉。

  法律与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事实上,不同人群虽然参与交通的方式不一样,但他们也是平等的行为主体,都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行人闯红灯被撞获刑”的警示意义便在这里。应当说,敬畏与尊重生命,礼让行人,给予在交通参与中更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以适当的人道主义关怀,与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守法并不相悖,其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减少事故伤害,保证公共秩序。行人参与交通时,既需要他人对其生命健康负责,也需要行人对自己的安全负责,更要考虑到公共安全。自由不是没有限度与边界的,不要拿所谓的“弱势”当通行证,在红灯面前,停住一小步同样也是文明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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