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防控,抓生产 省卫健委系列指南7:住宿场所 | 顾客体温超37.3°C拒绝入内并及时上报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2020-03-04 16:39:25

为有效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本工作指南。

一、卫生管理

住宿场所经营者是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第一责任人,经营期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卫生许可证。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健康合格证明。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三)配备防护用品。在入口处张贴明显警示标志,提醒顾客应当佩戴口罩。在入口处设置专人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方可进入。并对顾客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进行核对、记录,由顾客确认签字。体温超过37.3°C的,应当拒绝其进入,按规定报告。

(四)支付方式。提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移动方式进行支付,实现付款零接触。

二、清洁消毒

(一)物体表面。对台面、地面、座椅、工作台、存放柜、扶手、门窗、把手、水龙头、电话、开关、电梯按钮等物体表面进行消毒。可采用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作用30分钟,再用清水擦净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二)用品用具。公共用品用具应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饮具推荐使用蒸汽、煮沸、红外线等消毒方法。毛巾、浴巾、床上用品等可使用蒸汽、煮沸消毒或消毒液浸泡。外送洗消的需要有合同、洗消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送洗记录等。

用品用具清洗消毒后分类、密闭存放。疫情期间提倡使用一次性饮具、拖鞋等。

(三)卫生洁具消毒。可用有效氯含量为500mg/L的含氯消毒剂浸泡或擦拭消毒,作用30分钟后,清水冲洗干净,晾干待用。公共卫生间无积污、无异味。

(四)工作服。定期更换工作服,可用流通蒸汽或煮沸消毒30分钟,或先用有效氯含量500mg/L的消毒液浸泡30分钟,然后常规清洗。

三、通风换气

(一)加强通风。住宿场所应当保持空气流通、清新,首选自然通风,保证室内空气卫生质量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使用集中空调的住宿场所应当保证供风安全,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冷却塔、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风口、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设备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空调无消毒装置的,不得开启回风系统。

四、垃圾处理

垃圾应当分类管理、定点暂放、及时转运。存放垃圾时,应当在垃圾桶内套垃圾袋,并加盖密闭。垃圾暂存地不得设置在顾客通道附近,周围应当保持清洁,每天至少进行一次消毒。应定期对垃圾盛放容器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250mg/L—500mg/L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或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五、个人防护

(一)自身健康管理。对在岗员工进行健康监测,当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时,立即停止上岗工作,及时汇报并按规定去定点医院就医。合理安排从业人员休息。

(二)开展体温监测。与顾客接触较多的工作人员,需要注意在上岗时佩戴手套。体温监测人员应装备护目镜、一次性手套,并在体温监测岗位附近配置浓度为75%酒精,如接触发热人员,应立即对裸露皮肤进行酒精擦拭消毒。

(三)全程佩戴口罩。从业人员须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上岗,与顾客交流时不得摘下口罩。废弃口罩经酒精消毒后扔入指定垃圾桶内。

(四)手卫生。工作人员在上岗期间应当经常洗手,可用有效的含醇速干手消毒剂;特殊条件下,也可使用含氯或过氧化氢手消毒剂;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当使用洗手液在流动水下洗手。在工作中避免用手或手套碰自己的眼睛。

六、加强宣传

利用现有条件,最大化加强从业人员和顾客对新冠病毒感染风险的防范认知。

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住宿场所卫生监督要点

(一)持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情况;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

(三)防控物资储备、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四)每天定期清洁消毒,室内环境卫生清洁情况;

(五)加强场所通风、换气情况;

(六)垃圾处理、消毒情况;

(七)员工和顾客体温监测、个人防护情况,应对突发事件准备情况;

(八)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情况;

(九)防控知识培训宣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