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档珍存|清末黑龙江烧锅执照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孔维震
2017-12-29 19:51:56

demo.jpg烧锅执照。

这份烧锅执照形成于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初五日,由黑龙江民政使司发给“拟在望奎镇处开设万盛泉烧锅”商民张宝丰的。此执照为宣纸油印而成,在印刷字体行间留有空白,为烧锅开设所在的署地名、人名、地点以及商号名称填写处。此执照大约150字左右,用简练的语言写明烧锅开设地政府与烧锅商应当遵守的义务,并清楚地写明开设烧锅,捐税由地方官征收上缴等明确职责,执照结尾有满汉合璧“黑龙江省民政司印”戳记。

烧锅指北方用锅蒸谷、杂粮,承取蒸馏的酿酒生产技术。在清代各个时期酿酒政策上是不同的,清代前中期因担心酿酒耗费粮食过多,政府一直限制、禁止酿酒。迄至晚清,因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窘绌、军饷筹措异常艰难,而陆续开酒曲酿造之禁,并公开征税。

同治三年(1864年)之前,黑龙江将军辖区禁开烧锅,对查出私开烧锅者予以严惩,并销毁烧酒器具。同治三年(1864年)呼兰厅佃民王永庆、王元成等呈恳试办烧锅,“藉消粮石,以拯民困,而裕国课”。黑龙江将军衙门报经户部,于次年批准试办3年,每筒按年纳课银100两,以后再行按筒酌中定额。而此执照中明确写明,“按年每筒纳课银贰百两”,通过这份烧锅执照,可以看出烧锅税的收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逐渐改革变化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晚清酒税的开征及变化对民生问题的影响基本是正面的、积极的,一方面基于对酒税的开征及税率富于灵活变动性的经常调节,民间市场的粮食供给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一方面并未影响甚至壮大了民间传统酒业自身的发展势头。同时,酒税开征可以视为近代工商税发展的先行与试验,酒税税制的不断进化,为政府制订其它各业财政政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从一定程度而言推动了晚清的税制变革进程。黑龙江对烧商征收出锅税,试办一年即收酒税银157000余两,较之以前才收制钱9000多吊的旧例,成绩显著,巡抚周树模奏请奖励有功人员。地方政府是烧锅税的最大受益者,清政府的财政收入因之也大为增加。

在清代,虽然烧酒制度不断变化,时严时弛,但在晚清之前,禁酒一向执行较为严格。晚清时期,禁酒制度明显发生了较大的松动,最后完全放开,这既是晚清财政危机日渐加重的明确体现,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在晚清酿酒业迅速发展之下,酒税之于晚清财政收入的作用已不可低估。这份执照正是在此背景下对税制增收变化的有利佐证,而且保存完整,实属难得,是一件极为珍贵的档案史料。

(编辑:毕诗春  责编:晁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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