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监督无例外履职尽责不放松 访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地区监委主任娄成峰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薛立伟
2018-05-18 17:19:20

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对此,大兴安岭地委委员、地纪委书记、地区监委主任娄成峰感受颇深,并结合工作实际谈了体会。

“大兴安岭虽地处偏远,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时刻不放松。我们采取有效措施,锻造反腐‘铁军’,坚定不移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不断推动林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娄成峰介绍说,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按照“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从强化自我监督入手,积极探索设立内部专门监督机构,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突出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锻炼培养严管纪检监察干部,强化纪检监察干部自我约束意识,推动大兴安岭地区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政治生态持续好转。

娄成峰说,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在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纪检监察干部工作暂行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督对象、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等,实行了个人和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家访、约谈提醒三项制度,建立了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电子廉政档案,开展了察访、案件回访、廉政提醒“两访一提醒”活动,建立了微信监督群,加强了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社交圈、生活圈、交友圈和8小时以外的了解和监督,让铁的纪律成为纪检监察干部的自觉遵循。

对于今后工作,娄成峰说,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将结合林区实际,组织全区纪检监察干部深学细究监察法,树立执纪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牢记纪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认真对照监察法,健全完善《暂行办法》和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履职尽责情况日常监督检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点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形成自觉接受监督、诚恳接受监督、乐于接受监督的氛围;勇于刀刃向内,严肃查处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让纪检监察干部在严峻复杂的形势面前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对组织和权力深怀敬畏之心,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习惯在制约和监督的环境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打造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