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兜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生活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记者 马智博
2020-04-03 15:07:12

日前,哈尔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哈尔滨市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

通知要求,哈市相关部门要做好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残疾人等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加大资金筹集力度,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按月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疫情防控期间,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寡老人、困难儿童、重病重残人员出现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生活困难的,及时予以临时救助,并加发1个月当地低保月标准的临时救助金。

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帮扶救助工作。对疫情期间陷入困境的,先行予以临时救助;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建立贫困人口预警监测机制,适时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社会救助保障对象信息比对,密切关注未脱贫、返贫户等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边缘户,对尚未纳入低保、特困的人员进行跟踪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范围。

加大新冠肺炎患者及受影响家庭的救助力度。对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确诊病例每人不超过10个月所在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临时救助金,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对因家庭成员病亡或患病导致劳动力丧失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范围。对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务工、返岗复工,暂时出现生活困难的予以临时救助;对3个月无法改变生活现状且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救助范围,按季复查管理;对已外出务工或返岗复工但提出救助申请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应当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低保标准等因素适当扣减在家隔离期间生活支出和就业支出成本,并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要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相关部门负责对城乡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在目前全市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的基础上,从2月起至疫情结束,对上述人员每人每月加发24元价格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