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谭湘竹
2018-04-26 11:48:05

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法治宣传教育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基础性工作。24日上午,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为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和省委的工作部署,围绕省委开展“法治建设年”的中心工作,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予以规范。在这样的呼声下,《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草案)》应运而生。

出台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刻不容缓

开展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军营的“法律七进”活动,谁执法谁普法、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宣传教育相结合……从1986年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实施开始,我省经过了30多年的普法实践,积累了许多成功的工作经验和做法,这些宝贵经验通过立法形式“固定”,为我省不断深化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还不够重视,把它看做“分外事”、“软任务”,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将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为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立法支撑。

法治宣传教育全社会来参与

《条例(草案)》共计28条,未分章节。结合我省自身特点和工作实际,规定法治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和工作原则,《条例(草案)》规定人民政府要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服务体系,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条例(草案)》体现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是全社会共同责任的要求。规定各类组织要在有关时间节点及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我省农村居民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明确专人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民依法维护权益;结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特点,对执法对象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规定了司法行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和单位针对特定群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职责。

法治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

孩子是未来的希望。《条例(草案)》规定,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小学配备法治教师,可以任命或聘请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指导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高等学校把法治教育纳入通识教育范畴,开设法治基础课或其他相关课程作为公共必修课。

《条例(草案)》明确了法治宣传教育重点对象。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能力列为考察和述职的内容;将法律知识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录用、招聘的考察以及入职、晋职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