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方案》对小煤矿说“不”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谭迎春
2018-08-02 15:13:29

1日,省政府印发《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提出,从现在开始到2020年底,通过淘汰关闭一批、引导退出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实现全省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矿井结构明显优化,大中型矿井产能占60%以上;机械化水平显著提高,全部实现机械化开采;安全基础更加牢固,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标准、引导达到二级及以上;推动兼并重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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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现有单井生产能力15万吨/年以下且不具备扩建到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的煤矿,2018年底前一律淘汰、关闭退出。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必须立即关闭退出。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叠的煤矿,矿业权后于“三区”设立的,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原则上在2020年前退出。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确定的13类落后小煤矿,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及其他国家规定加快淘汰退出煤矿,应在2018年底前淘汰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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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明确,要有序发展优质产能。严格按照2015年底全省合法在籍生产、在建、已核准煤矿产能之和控制全省产能规模,并按此原则确定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推进实施情况,可对各产煤市(地)和龙煤集团产能规模做出适当调整。新核准的扩建项目单井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引导现有具备条件的生产、在建、已核准的单井15万吨/年及以上不足30万吨/年的煤矿,通过扩建达到30万吨/年及以上。合理配置资源,申请核准的30万吨/年及以上的扩建项目,必须以地质勘察详查阶段查明的单一煤矿井田区储量达标为资源保障,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配置资源。引导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加快实施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有效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利用率,矿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达到二级及以上,实现安全、高效、绿色发展。所有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核准及其他相关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核准审批权限、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批手续。具备受理条件的扩建项目,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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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制定了8个相关政策:

产能退出政策,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引导退出及核减的产能,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办法进行交易。

兼并重组政策,稳妥推进具备条件的国有煤炭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单一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力争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生产政策,所有从事生产活动的煤矿都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建设政策,所有煤矿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瓦斯、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等需要变更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

职工安置政策,要把职工安置作为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多渠道安置好职工,避免规模性失业,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行业调整转型政策,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牧业;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市、县政府收回。

财税政策,煤炭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不征收增值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政策以及免征契税、印花税优惠政策;煤矿兼并重组符合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金融政策,积极稳妥推进企业债务重组,拓宽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主体企业,鼓励其通过资本市场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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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还提出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督查和考核问责等6项保障措施。

编辑李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