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通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管理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彭溢
2020-02-29 21:15:13

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我省实验动物工作安全稳定,为疫情防控相关科研和检验检测提供有力的实验动物保障,近日,省科技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验动物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要强化主体责任。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单位作为实验动物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实验动物相关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措施,确保实验动物生产和使用稳定有序、安全可控。

要优化审批流程。一要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需要办理实验动物许可的单位,可采取线上申报或快递送达等不见面方式办理实验动物行政许可申请业务。二要简化许可延续申请办理程序。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办理实验动物许可延续申请的,参照《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中国(黑龙江)自贸区实验动物许可“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简化延续申请程序办理许可延续。疫情期间不组织现场考核,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再进行现场核实。三要以网络视频审核替代现场考核。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新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适用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考核的,一律利用信息化手段组织专家线上预审申请材料和网络视频审核替代现场考核,通过审核的发放许可证。待疫情解除后,对核发的许可证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

要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各单位要加强新冠肺炎防控的科普知识学习,开展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管理人员的生物安全防护意识有关培训,保障防护用品供应,建立监管和检查登记制度,切实提高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

要加强工作流程的管控。各单位应暂停从疫情重点地区采购实验动物。要切实加强实验动物全流程监测防控,认真对实验动物生产、运输、使用等环节开展自查,特别是对实验动物饲料、垫料、笼器具及设施内外环境等要定时进行严格消毒、灭菌,采取有效的防鼠、蚊、蝇等措施,有效防控实验动物生物安全风险。要严格执行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如发生实验动物非正常死亡尤其是批量死亡情况,要立即报告当地动物检疫、卫生防疫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

要完善应急预案。各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单位实验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如发生实验动物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隔离、消毒等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情况;发生人畜共患病疫情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要积极投身疫情防控“阻击战”。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根据需要调整生产与供应计划,优先保障疫情科研攻关的实验动物需求;实验动物使用单位在符合国家和我省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自身平台和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疫情科研攻关工作,加大科研资源、设施设备开放共享力度,众志成城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

要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各市(地)科技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化管理职责,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对有关单位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