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适应社会经济生活变化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杨姝玲
2020-07-13 17:20:36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法律形式,合同法是市场交易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在合同法规定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生活新变化,全面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通过新增、修改相应合同规则保护当事人权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合同编共计526个条文,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近42%,是条文体量最大的一编,可谓“浓墨重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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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编通则制度的完善

1.完善合同订立规则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之间建立合同法律关系的起点。一是新增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第49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以新冠疫情防控等实践为基础,第49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三是完善格式条款订立规则。人们在网络购物或者购买保险、理财产品时,经常遇到格式合同,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补充合同效力认定规则

对于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合同效力需要解决的问题,鼓励交易一直是我国合同立法秉承的原则。一是规定了合同报批等义务条款的效力。合同编吸收了司法解释的规定,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二是明确无权代理人以行为进行追认的效力。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在司法解释规定基础上,明确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也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三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效力。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3.调整合同履行规则

合同目的实现有赖于合同的履行,合同编调整合同履行规则。一是新增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即在买家确认签收前,商品毁损、灭失等风险由卖家承担;二是完善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依第528条: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使其与预期违约制度较好衔接;三是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合同编删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中的“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条件,只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重新协商”的程序。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健全合同解除规则

合同在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区分为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编保留了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解除情形。一是新增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制度。第563条第2款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二是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第564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三是规定合同解除对担保责任的影响。第566条第3款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编分则回应的民生关切

1.明文禁止高利放贷

近年来,“套路贷”、“校园贷”引发关注,民间借贷领域问题频发,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第680条第1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同时鼓励人们将更多资金投入实体经济,在当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修改保证方式的推定

在担保法实施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第68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由于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更为严苛,不应采取推定的方式。

3.细化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高铁霸座、买短乘长、公交车强抢方向盘……近年来,客运领域出现了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为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第815条第1款: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根据第820条第1款: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第81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4.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内容

实践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屡见不鲜,合同编新增物业服务合同,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根据第943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等服务信息公开,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