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物权编的价值演进与制度创新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王福友
2020-07-01 14:20:12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共五个分编20章258条,包括通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物的归属与利用之内容。它既总结了物权法2007年实施以来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经验,也回应了人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时代性要求及民法典的体系性要求,因而在价值定位和制度重构等方面呈现出以下一些新气象。

一、体系价值

民法典编纂中,物权法转向“物权编”并非是原有内容的简单移入,而内含着价值甄别、体系整合、制度创新等丰富元素。相比于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的体系性存在决定其具有更精准的价值定位和更高远的制度追求。

1.民法典体系为物权编确立新定位。大陆法系民法典聚焦规范财产权,形成物权与债权二分的结构特征;我国民法典开现代民法典体系创新先河,秉持“人文主义”理想与追求,形成人格权与财产权二分体系。物权编在财产权的中观系统寻到新定位,并回归了现代生活内在要求之本分。

2.总则编确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新基调。“绿色原则”形成对物权制度的价值指引,旨在建构人与物的和谐关系,发掘并践行代际平等价值;用益物权人权利的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业主义务等领域对该原则亦有直接规定。物权法“基本原则”相关内容被总则编“民事权利”等部分吸纳;物权编的“一般规定”缩减至四条。

3.合同编为物权的创设提供了新拓展。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引导下的合同无效制度重构,促进了物权法定主义的缓和。善意取得制度虽与物权法无差异,但却脱离合同法无权处分制度之羁绊,获得解释上的新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名化,避免随意缔约中对弱者的伤害,旨在实现对业主权利保护能力的提升。

4.侵权责任编为物权保护展现新空间。物权编规定权利人应“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编有效衔接,建构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区分的体系。侵权责任编关于物权保护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实现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创新。

二、制度创新

1.固化物权制度的顶层设计。一是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系统规定在物权编,固化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二是固化物权制度嵌入社会治理的机制。如将疫情防控规定为物权征用的原因;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依法予以配合等,以在应对重大社会事件中能够有效动员社会资源。三是固化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建构起集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四是固化“有恒产者有恒心”的法律保障。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依法解决涉及物权的生活之困。一是强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功能。如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纳入由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降低业主参与决策的表决门槛;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依法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等。二是确保住宅目的不会擅自被改变。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三是围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支出与收入作出明确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除电梯外,扩张到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属于业主共有。四是有效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疑难问题。针对小区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物权编增加业主及其他行为人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形式;并启动行政解决机制,有关当事人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五是专章规定居住权,明确居住权的无偿设立,强化用益物权体系建设解决弱者生活中的无房之困。

3.践行主体发展之忧的物权法关怀。推进担保物权制度创新,解决融资难等制约发展问题。一是重构流押、流质合同效力,承认依法就抵押或者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为让与担保等非典型担保的实践提供空间。二是将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纳入担保合同的范围。三是规定海域使用权、耕地可以抵押,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设立权利质押等,拓宽担保物权的客体。

4.补强物权相关制度之缺失。如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增加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统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实现的顺序等。

物权编直接展现的是各项具体制度,但却内含着深邃的物权思想及强大的规范潜质。物权制度旨在保护物对于权利人具有超越于一般等价物的独特价值,实现“有的前提下用,用的过程中有”的制度追求,各项物权制度必将被智慧的解释者不断赋予更新的意义。

(作者系大庆师范学院副院长、黑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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