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相互衔接 “援调衔接”将在全省推广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米娜
2018-09-20 15:45:32

省司法厅在哈尔滨、牡丹江、大庆、绥化、鹤岗(市、县)两级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制度相互衔接试点(简称“援调衔接”机制),以化解信访矛盾。试点期间,共办理案件206件,其中人民调解向法律援助分转案件87件,法律援助向人民调解分转案件119件。试点单位进一步优化我省法律援助运行机制,探索多种保障弱势群体法律需求的途径,实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实际工作中的相互衔接,“援调衔接”机制将在全省推广。

据悉,为实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在实际工作中的相互衔接,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在完善分转案件办理程序、规范衔接流程等方面探索创新。哈尔滨市司法局和牡丹江市司法局将以下8种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可调解的范围: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因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收养、监护关系;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且具备调解条件的。牡丹江市司法局同时明确界定了4类不适宜“援调衔接”案件类别:仲裁、诉讼时效届满到期一个月之内的案件;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易引发后续争议的案件;可能涉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及其他不适宜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大庆市司法局将符合条件的民事案件全部纳入“援调衔接”,做到“应援尽援”,对调解不成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要求法律援助的纠纷及时导入援助程序。

据悉,各试点地区均在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设立了“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衔接办公室”,负责对适用调解的法律援助案件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调解案件进行协调督导,监督调解协议履行;调解不成或虽达成调解协议,但拒绝履行的,引导受援当事人转入仲裁、诉讼程序。对实施人民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可为案件双方各指定人员进行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