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消毒 防止过度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2020-03-01 19: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为指导各地科学消毒、精准消毒,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规范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的消毒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 依法依规开展消毒工作

各地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为依据,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版)》、《疫源地消毒总则》G1H91932015)、《疫源地消毒剂卫生要求》(GB279532011)等方案和标准开展医疗机构、病例居住过的场所、转运车辆等特定场所的消毒,工作场所、公共场所、社区和学校等场所的预防性消毒方法参照《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和《消毒剂使用指南》(国卫办监督函C2O2O3147号)进行。

二、 采取科学消毒措施

各地要精准施策、科学消毒,真正做到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病流行。无明确传染源时,做好预防性消毒,增加医院、机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物体表面消毒频次,加强高频接触的门把手、电梯按钮等清洁消毒,做好垃圾、粪便和污水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做好个人手卫生。有明确传染源时,加强隔离病区、病例居住过的场所和转运车辆等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

三、 防止过度消毒

各地要防止过度消毒,不对室外环境开展大规模的消毒,雨雪天气不开展外环境消毒;不对外环境进行空气消毒:不直接使用消毒剂(粉)对人员全身进行喷洒消毒;不对水塘、水库、人工湖等环境中投加消毒剂(粉);不在有人条件下对室内空气使用化学消毒剂消毒。

四、 做好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价

各地要确保消毒效果,做好消毒质量控制。所用消毒产品要合法有效,并严格遵循产品说明书使用。要根据消毒对象的特点,选择可靠的消毒方法及消毒剂量。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消毒效果。对消毒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的预防性消毒和影响大的终末消毒,各级疾控部门要做好消毒效果评价。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

2020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