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 公民权利保护的新起点
  来源:黑龙江日报客户端  作者:石贤平
2020-08-07 13:32:19

民法典确认并建立了内容全面、体系周延、层次清晰的民事权利体系,是一部公民权利的保障书。私法自治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然而,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限制,民法典时代下公民行使民事权利都有基本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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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民法典围绕着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而展开,并以民事权利的保障为核心,编制了细密的民事权利保护屏障。

1.民法典总则编的权利保障功能。总则编提纲挈领,通过抽象民事领域的共通性规范,构建了民事权利体系,为各分编的展开奠定了基础。民法典总则确立的民事主体制度实际上是确认了权利的归属;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实际上规范了民事主体行使民事行为的种类和方式;诉讼时效制度实际上确定了权利行使的期限规则。

2.民法典分则的权利保障体系。民法典分则以权利为主线展开,以权利保护为落脚点,在总则编确认的物权、合同债权、人格权、婚姻家庭中的权利、继承权等基础上,分别形成了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并以上述各项权利救济为结尾,形成了侵权责任编,实现了民法典对各项民事权利的立体保障法律体系。

3.民法典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一是广泛确认了各类主体的财产权,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活需要;二是广泛确认了人身权,满足了人们的精神生活追求;三是紧扣财产权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财产权制度,如明确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增设居住权等;四是创造性地专设人格权编,改变了传统民法存在的“重物轻人”的体系缺陷,强化了对个人生命、身体、健康等各项人身权益的保护;五是对市场主体的规制从正面清单模式向负面清单的转变,凡是“清单”没有列明的领域,市场主体均可以进入,只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领域,市场主体才无法进入,真正做到了“法无禁止即自由”;六是提供了完整、多样、便捷的权利保护方式。

二、民法典:私法自治的制度保障

民法典第5条确立了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又称为意思自治,是包括公民在内的民事主体在民法典范围内的行为自由,这种自由的内核是按照民事主体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民事关系的内容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并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1.私法自治与民法典。私法自治贯穿于民法典的全部规则和体系中,主要体现在所有权行使自由、合同自由、公司设立自由、婚姻自由以及遗嘱自由等制度上。德国学者海因·科茨等指出:“私法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个人自治或其自我发展的权利。”私法自治在民法典中具有重要的核心地位,比如,私法自治使私人企业成为可能,并鼓励人们负责任地建立各种经济关系,能够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与创造力,不断推动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长。总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私法自治的重要制度保障。

2.私法自治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法律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不可或缺的、核心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国家治理体系是以法律体系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规范体系和权力运行机制。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运行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保障。私法自治是民法典的基本价值,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私法自治本质上是尊重个人的自由和自主,以便充分发挥个人在现代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私法自治既有利于增强社会活力,激发民事主体的创造力,也有利于节约国家治理成本,从而实现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衔接。

(作者单位: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